医疗事故要是导致了患者的死亡的话,那么医疗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讲这种责任都是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你知道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后该如何赔偿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有关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相关内容。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一、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1)丧葬费。丧葬费即安葬死亡病人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存尸费、葬礼费、火化费、办葬期间有关人员合理的吃、住、交通等费用;标准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补助费,死者是唯一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的必需生活费全部由当事医院负担;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当事医院一般只负担死者生前负担的那部分。标准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应赔偿的扶养费相同。
(3)死亡的补偿费。按照规定,死亡的赔偿金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最长不超过六年。
二、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