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立法宗旨和保护原则上与著作权法对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基本相同的。但是,软件在表现形式、开发和应用等诸多方面与传统作品相比又有着显著的特点。例如,软件中程序本身不可直观,程序作为产品带有明显的功能性和应用性,并且极易被修改、复制和传播等。因此通过单独立法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专门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继续介绍,感兴趣的朋友快跟随小编一起往下看看吧。
著作权保护的软件
1、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包括两部分,即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2、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程序包括使用程序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和使用机器语言编写的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4、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并且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5、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