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一个劳动者辛苦一段时间得到的回报。现在的通行做法是要在工资所得上面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下面找法网小编在这里简单为各位劳动者介绍一下工资所得税怎么交,了解自己手中的钱最后属于自己的究竟是多少。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指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个人所得税有关计算依据: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收入-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①实际收入中国家规定可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抚恤费、救济金、独生子女费、差旅费和误餐补助、托儿补助费等可从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收入中减除;②扣除标准,指按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从工资收入中扣除20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三、第十三月工资如何计税
国税发〔 2005 〕9 号文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性质上讲,企业发放的除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外,其他形式的报酬都属于奖金性质。因此,“第13 个月工资”也应该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一)、如果单位在年底只发放“第13 个月工资” 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 个月工资”视同奖金处理:
A、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
将当月工资、薪金加“第13 个月工资”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再除12的余额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将“第13 个月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00元的:
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当月工资与“第13 个月工资”分别按各自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二)、如果单位在年底既发放“第13 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
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 2005 〕 9 号文来计算,即将实发一次性奖金奖金月份把全年一次性奖金按12个月平分后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只能用一次,是自然年度;当月工资、薪金加“第13 个月工资”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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