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房之前应该对房屋进行一系列的了解,基本的购房知识是一定要知道的,这样才房产交易的过程中才能避免发生纠纷。共同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那么,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案例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案例
共同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2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前男方向父母出具借条一张,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借条由男方一人签署。2007年11月9日,双方购置了一套价值约为40万元左右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其中30万元的房款系男方父母支付,另10万元的房款由女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无贷款。该房屋产权登记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
结婚一年之后,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就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1、就该30万元是男方向父母的借款,还是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假如借款关系成立,该房屋该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1、该30万元究竟是男方向父母的借款,还是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30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是该部分出资被认定为父母对双方赠与的先决条件。
其次,除满足先决条件外,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赠与关系成立的第二个要件是,出资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具体分析本案,男方若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必须举出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即男方不仅要提供借条作为证据,还要举证证明该证据形成于离婚诉讼前,否则难以推翻赠与的认定,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假如借款关系成立,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1)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虽然借条出具于婚前,但借款实际出借日为婚后,若男、女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经夫妻一致同意的,则该笔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但由于该借款用于购买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女方作为该房屋共有权人,仍应就该30万元的男方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女方清偿了该笔债务后,有权向男方追偿。本案中借条由男方单方出具,难以证明双方对借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应当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当然其取得的借款也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2)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由男、女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四款:“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婚姻法所指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男方与女方各自的个人财产,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般的共同共有财产,应按我国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相关的规定处理。
3)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依据该房屋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显示共同共有,可以推定男、女双方就共同共有该房屋达成了一致的合意。即使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记状况仍无法说明双方对于该房屋的共同共有存在约定,则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基于双方存在家庭关系,双方对该房屋共同共有。
4)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依据物权法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由于该房屋难以实物分割,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对价款予以分割。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均等原则分割。但是,应当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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