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一种。一般将其作为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予以承保。承保建筑工程险保单项下的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地上及附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接下来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看下去吧。
建设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方式分为几种,分别为:全部承包模式、部分承包模式、分段承包模式、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模式。
1、全部承包模式。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工程,业主与承包人双方都可作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2、部分承包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与部分物料,承包人负责施工与部分物料,这种模式下双方都可成为投保人。
3、分段承包模式。业主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承包给不同的承包人,这种模式下应该由业主负责投保,以避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
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物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这种模式下应由业主负责投保。
此外,实务中大部分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部分。因此,充分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显得十分必要。
除外责任包括:
①保单明细表所列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款。
②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以及他们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
③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④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所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⑤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保险人对每一事故的赔偿责任,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共分四类:每次事故、每个人的人身伤亡的限额;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总限额; 每次事故的财产损失限额;保险单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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