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承包与建设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欠款纠纷,这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工程的进度。工程欠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那么,怎么样追讨工程拖欠款?以下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么样追讨工程拖欠款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延期、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携款潜逃、发包人拒不结算、拒不验收等等,但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
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被欠款人为尽快能够拿到工程款,往往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只要不亏本甚至少亏本的情况下,都可以达成协议,但即便这样,欠款人也不一定会领情,多数情况下,欠款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就拖。因此,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无法起到作用。
2、找追债公司帮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本身追债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追债公司一直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追债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前提下,其从事的追债行为,很难保证其完全合法。
部分被欠款人通过这种方式,追回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欠款,但也有的不仅没有追回工程欠款,反而因追债公司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牢狱之灾。因此,找追债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好了,那么会很快的追回工程欠款;如果利用不好,反而将自己割伤。
追债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可能会通过以下方法,(1)心理施压法,即追债公司想办法搞到欠款人的电话、住处,然后时常打电话“问候”或不时登门“拜访”欠款人,让欠款人感到心理压力;(2)粘着不放法,即追债公司粘着欠款人不放,不管欠款人走到什么地方,都坚决跟着,直至还款为止;(3)贴身跟踪法,此法与粘着不放法基本一致,但性质不同,前者是公开的跟踪,后者则存在一定的隐蔽性,更能让欠款人感到心理压力;(4)七寸打击法,即追债公司通过对欠款人的背景进行调查,包括社会关系、有无偿还能力,然后通过走访、调查相关人员,寻找欠债者的弱点,找到弱点后,对症下药。以上四种方法,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违法的地方,涉嫌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权利,因此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追债公司的行为情节把握不准,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那么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若追债公司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被欠款人作为追债公司的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则是主谋,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主犯还要从重处罚。
3、法律途径
所谓法律途径,无非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业,特别是在个人借用或挂靠资质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实力有限,一般不愿意选择此法,一方面原因是通过诉讼方式太复杂,而且时间拖的非常久;另一方面,法院判决之后,如果欠款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还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要以来时间拖的会更久,这就为欠款人逃债、转移财产的争得了时间。
如果欠款人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一些欠款人在为了将欠款及时追回,又不想通过的诉讼方式时,则会选择非诉的方式来追讨欠款。
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
怎么样防范工程拖欠款
1、关于工程预付欠款
按示范合同文本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发包人如不按约支付,承包人可在约定预付时间届满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如发包人在收到后仍不支付,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欠款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建设部、财政部于2004年10月2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条中对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方式、违约处理等规定的较为明确,承包人可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结合以上规章的规定,在签约时同发包人协商后将以上内容约定进去,以便于履行中的操作。
2、关于进度欠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进度付款的现象较为常见,对于并非恶意的、发包人因暂时资金困难的偶尔拖欠,实践中承发包双方为保证工期和进度经协商一般先由承包人予以垫付。但对于运营困难、后续资金无望或在主观上有恶意拖欠倾向的发包人,承包人要提高警惕,依法追讨。合同法第283条以及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26.3、26.4条中均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可采取的相应措施。从另一方面来说,发包人违约不按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不应担心被追究工期延误责任,但应注意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签证和提出索赔要求。
实践中,进度款的有效追讨,有赖于对签约时的进度款的支付以及中间结算的细化约定与履行中具体措施的结合,这样才能发挥有效追讨的效果。具体来说,在合同签约时,应根据工程标的的不同性质、状况,采用不同对待的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在结算方式上,不但可以约定工程款分期、分阶段结算,还可以约定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结算,或按形象进度进行节点结算等;付款方式约定上,应在合同中明确和细化付款方式,支付期限或条件,支付比例或金额,以及逾期付款、不付款或少付款将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及时提交结算资料,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及时对中间结算款、分部分项结算等款项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及时确认工程欠款的债权事实,为采取法律措施奠定基础和提供依据。只有注重中间结算和催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缩短尾款结算因时间长、金额大而产生的风险。
3、关于结算纠纷与决算欠款
发包人为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往往在工程竣工后以种种理由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迟迟不予审核,致使工程造价长时间得不到确认的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承包人往往感到比较棘手,在适度长的时间内通过结算确认的还算比较幸运,遇有发包人恶意拖延的,则造价的确认便遥遥无期了,迫使承包人不得不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手段解决,承包人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所以,对此种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应着眼于签约时的预防。在签约阶段,应同发包人协商既要明确约定工程造价和计价方式,又要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程序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如结合通用条款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限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确认应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种约定应为有效),如产生争议难以在约定期限内确认的,则应约定发包人在限定期限内委托双方签约时事先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时审核。通过以上防患于未然的约定,应当说对发包人的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能起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作用。这种提前设防的方式要比事后再想办法弥补和解决要省事、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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