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候,患者可以得到关于自身所发生的一些信息,例如说自己的商城程度以及所患的病症等,这些信息。那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以下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30条、 33条分别规定:病人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做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 中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医药卫生改革要“保障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有关情况;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患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卫生部的一些部门规章、医疗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患者的权利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公平医疗权;
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知情与同意权。患者对疾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护人员的情况等享有知情权,而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监督权;索赔权;请求回避权。对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三、知情同意权范围
即使患者同意治疗,仍有一个同意范围的问题。依传统,医生不可以扩大患者同意的范围。如在已取得同意的医疗过程中,发现了新问题需作进一步治疗,应对此新治疗程序取得患者的同意。但也有例外,当一个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为挽救患者的生命或避免其受更严重伤害,认为必须毫不迟疑地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同意的范围便被扩大。法院也允许医生运用他正常的理智的判断扩大手术范围,即如果手术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况需增加治疗,而患者又不能作出同意,则医生可以扩大原同意的范围,但这种范围的扩大必须以紧急治疗行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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