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代位权诉讼的案件并不少见。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券的一种保护制度,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的。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债权人的代位权案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概况】
2006年9月9日,万物公司与广济公司签订了同业拆协议,由万物公司拆借1600万元给广济公司,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广济公司一直未能还款。2009年2月2日经确认尚欠万物公司1200万元。2004年6月8日,东海公司向广济借款1000万元,浩江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10年2月1日,东海公司确认尚欠广济公司借款1000万元,浩江公司同意陆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浩江公司将资产作价500万元入东海公司,占40%股份。万物公司根据合同法,以广济公司总价使权利为2010年10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广济公司偿还500万元,浩江公司并入的资产,应对浩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1,第认广济公司是否存在总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的事实?
2,万物公司能否行使代未权来保证自己利益的实现?
【律师代理思路】
万物公司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评可证,广济公司也是金融法人,因此万物与广济之间签的拆借协议以及广济与东海、浩江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均为合法有效。届满未偿还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浩江在借款协议上为东海担保,且又在以后的逾期催款通知书上承诺继续担保,应对东海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广济公司又没有及时的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东海公司主张权利,导致万物公司对广济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依发享有代为权。
【律师评析】
我国合同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或立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无权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3、债权人须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所谓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清偿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
4、须债务人债务履行延迟。债务人应履行债务而未按期履行,即为履行迟延,使债权未能及时实现
5、须债权人总于行使其权利。即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在所不问。具备以上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审理结果】
一审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1、万物与广济所签拆借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广济是债务人,负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之义务:未按期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2、广济公司为逃避债务,总于行使对东海,浩江公司享有的债权,损害了万物公司的债权,万物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依据债务权人代位权的原理,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供代债务之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人的代位权案例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随时欢迎来咨询找法网的相关顾问进行帮忙解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找法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