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了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合法的权利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想要适用代位权,要求该债权要合法,包括了无因管理、合同纠纷、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等债的形式,均要合法有效才能主张。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债务人甲因履行不能等原因没有向债权人乙履行债务,但甲对于次债务人丙的到期债务却不主张丙偿还,侵犯了债权人乙的利益,乙可以代表甲的名义向丙提起诉讼,要求次债务人丙履行债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债务人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只有次债务人的债务到期拒不履行的,债权人才能主张次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注意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要求了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债务的性质需要相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是以金钱的形式,那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也要是以金钱的形式。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都是要求到期的,只有到期的债务才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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