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12-03 11:16: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现在著作权的使用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对于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的使用是有一定的法定情形的,这就直接的保护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不被侵犯。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法定许可的情形是什么的。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是什么

  1、报刊转载

  《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报纸和期刊之间的转载和摘编,并不适用其他媒介,比如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影音作品等。

  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

  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

  在网络时代,报纸、期刊纷纷有了网络版,例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但是,报刊转载仅限于纸介质载体之间的转载和摘编,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因为在网络盗版泛滥的情况下,作品一旦进入网络,权利人很快就失去对作品的控制。

  2、制作录音制品

  《著作权法》(2010)第40条第3款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从该条款可知,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只允许“制作”录音制品,而不允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行由此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但是,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

  实际情况是,除了制作行为之外,后续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该录音制品的行为也在法定许可的范围。

  3、电台或电视台播放

  《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

  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构成要件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三、著作权侵权赔偿特征

  (1)它是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即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了著作权人财产或者非财产损失,著作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侵权人有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主要揭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即著作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

  (2)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

  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著作权人财产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首先产生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义务人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损害赔偿的义务即转变成为一种民事责任。

  (3)一种关于著作权的民事法律制度。

  任何人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著作权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制度等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

  以上就是找法网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是什么的全部内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的使用是十分重要的一个规定的,法定许可的性质就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限制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保护其财产权,实现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大家若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找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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