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申诉的依据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10-11 18:04: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的原因有很多,都是由我们生活中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所引起的,所以我们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大多都会申请法律诉讼制度来为我们解决困难,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那么民事诉讼申诉依据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民事诉讼申诉的依据有哪些

  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批评权、建议权、诉讼权、控告权、检举权)对保障公民的申诉权也作出了规定(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工作者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关于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处理的权利。申诉权有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第四条中也同样可以看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办理申诉案件的工作程序。”申诉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

  2、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提交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全部证据,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和申请书。

  4、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应补充的材料。

  刑事申诉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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