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志等方面不太成熟,所以无论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都是比较有取的,而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承担责任?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未成年人犯罪怎样承担责任
在我国,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都经过一定教育,其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谓年满16周岁,是指实足年龄达到16周岁,即必须是过了16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以后,才能认为是年满16周岁。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地方习惯用“虚岁”的计算方法,不能适用于刑法上所说的年龄。
对于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考虑到有些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如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后果很严重,这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接近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其是非观念和道德标准已经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也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都负刑事责任,而是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严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即有条件地负刑事责任。刑法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情况做出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
(一)团伙犯罪突出。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团伙犯罪突出,一方面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性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渴望在成年人社会之外寻求归属感和安全感这一普遍的社会心理需求。我们发现,右江区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作案人之间主要以同学、朋友、老乡关系为主。团伙的内部结构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组成的共同犯罪;二是未成年人和成人组成的共同犯罪。
2008年至2010年(截至10月),在所有的73名未成年犯中,有42人是团伙作案,占总数的57.5%。只有31人是单独作案,占总数的只有 42.5%。而在54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案件有25件,占总件数的46.3%。从以上数据看出,未成年犯罪的团伙特征非常明显。虽然临时的纠合性犯罪,是当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要形式,但当前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已经有所提高。在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有明确的支配者存在,就意味着团伙中客观存在组织与被组织和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又是团伙组织犯罪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最为关键的因素。因此,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织性应高度重视。
(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以暴力型为主。
2008年至2010年(截至10月),涉案的73位未成年人中,涉及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暴力型罪名的有47人,占到总数的64.4%。其中,抢劫罪26人,占35.6%;抢夺罪8人,占11.0%;故意伤害罪10人,占13.7%;强奸罪1人,占1.4%;寻衅滋事罪2 人,占2.7%。再来看一下侵财型犯罪的比例,盗窃罪19人,占总数的26.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人,占总数的6.8%;诈骗罪和窝藏罪各1人,各占总数的1.4%。传统上的观点认为,以盗窃为主的侵财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类型。但本次调查则颠覆了人们对未成年人基本犯罪类型的认识。未成年人的犯罪结构已经从过去主要集中于财产犯罪转为以暴力犯罪为主。在右江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结构中,居前四位的犯罪依次是:抢劫犯罪占 35.6%;盗窃犯罪占26.0%;故意伤害犯罪占13.7%;抢夺犯罪占11.0%。因此,暴力犯罪无疑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类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已经上升至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位置。2008年犯抢劫罪的人数占总人数的26.8%;2009年占31.6%;然而到了2010年(截至 10月),则猛增至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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