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程序是怎样的的?需要什么材料?

更新时间:2019-06-21 15:23: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发生的人生损害就是属于工伤的情形之一。在劳动者出现工伤后,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工伤鉴定。只有完成工伤鉴定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工伤理赔。那么,工伤鉴定程序怎样走?工伤鉴定需要带哪些材料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工伤鉴定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知识延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上文中,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的介绍了关于工伤鉴定程序的有关知识。在工伤鉴定时,一定要明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弄清楚程序的先后,以及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这样才能保障鉴定的顺利进行,提高得到赔偿的效率。如果你还需要了解工伤的赔偿范围等内容可以咨询找法网网站的专业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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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流程?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据、在单位受伤证人证言、住院病历,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工伤认定书与病历、片子。
您好,工伤鉴定怎么做?需要哪些材料
待职工治疗病情稳定,需向所在地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办会从全市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人员,预约鉴定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告知受伤职工。待受伤职工经诊断后,由医疗专家形成专业评估报告,最终由鉴定办发出伤残等级鉴定书。 其中,有几个点需要注意的,如病情稳定的界定,一般来讲医疗期有3个月,如需延迟,需职工在到期前向鉴定办申请延期。如经医疗专家认证,确需延期的,则鉴定办出具延期证明。 再接下来,待鉴定书正式生效,如无异议,则可持有相关资料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相关待遇。如需工伤康复,则也可以继续治疗。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程序是怎么走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流程: 1、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 3、调查核实; 4、作出决定; 5、送达决定。
工伤鉴定需要哪些程序?
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
工伤鉴定怎么做?有什么程序
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需要劳动合同、社医保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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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现有使用童工的现象,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报投诉。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雇佣童工的,发现者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举报信或者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所谓童工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法律依据:《劳动法》第94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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