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增加了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其中,第四十条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的行为往往构成了对无过错方的侵权。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