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结婚程序中,不得不提彩礼这个问题,有时候新人两家在彩礼这个问题上还会因彩礼而闹出纠纷导致婚也结不成。那么,彩礼一般多少钱呢?婚姻法是怎么规定彩礼的?找法网百科专题为您介绍。
一、彩礼一般多少钱
彩礼一般都选择在订婚的时候,双方家长都在场的情况下,给女方父母。在我们国家,由于区域的不同,所以在给彩礼时,多少也会存在差异。一般的地区会以一万零一为基数,上不封顶。因为一万零一,寓意着万里挑一。所以,我们在给彩礼的时候,也应该视情况而定。因为没有固定的钱数限制,所以我们也可以自行决定。
据网络调查统计,根据彩礼给予情况,全国被划分为5个区域,分别为百万元区、50万元区、10万元区、万元区和零元区。
傲居“聘礼百万元区”榜首的是上海和天津,底价分别是“10万起+1套房”和“6万起+1套房”;紧跟其后的“聘礼50万元区”则被东北三省、江西和青海占据,其中东三省的聘礼十分讲究,是6.8万现金+三金+9999改口费+1套房;而山东、湖南和浙江则被分为“聘礼十万元区”,山东的聘礼形式更是豪爽——“三斤”百元人民币。
其实,彩礼钱只是一种形式,我们不能因为它的多少来衡量我们之间的感情。所以,我们可以在乎彩礼一般给多少钱合适,但是不要在乎彩礼收多少钱合适。其实,彩礼的多少和女儿的父母和男方的父母,都是具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我们也看到很多的家长,因为漫天要价而导致原本恩爱的小情侣不欢而散。其实,彩礼只是一种习俗,不要把它看成是赚钱的工具。
二、婚姻法对彩礼的规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三、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结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这是在我国很多地区都流行的一种结婚习俗。当然,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不会强制规定结婚男方必须给付女方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