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更新时间:2018-11-19 11:03: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国是一个非常注重国家文化的国家,尽管因经济发展,许多老字号品牌在年轻的新兴品牌中略显弱势,但却因多年传承下来的独特工艺依旧是行业中的老大哥,我国为了规范和扶持老字号品牌的管理,发布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商务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商务部统一制作“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

  第八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九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被取消“中华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中华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二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老字号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长沙在各行各业形成了许多的老字号,例如:火宫殿――长沙民俗小吃的发源地、玉楼东――湘菜的的代表、杨裕兴――百年面馆等等。对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不能局限于地方,应该着眼于全国的立法状况。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有序运转的基础。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定字号权的法律法规,企业的字号权还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予以保护。目前只能通过商标法、驰名商标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企业名称的民事法律规定间接地保护字号权。

  (一)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了企业的名称权,因目前我国的立法中缺乏对字号权的规定,只能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通过扩大解释对字号权予以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

       字号权包含了智力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尚无字号权的规定,在相关立法没有出台前,有以下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一,域外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对字号权有明确的保护。在国际上,字号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享有同样的地位。传统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权,可以在与我国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中得到域外保护。第二,申请驰名商标。通过将字号申请为驰名商标来实现国内以及国外的立法保护。第三,直接注册为商标。通过将字号转化为商标,利用《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权的规定来予以保护。第四,在企业变更中保护。第五,注册域名。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把老字号注册为域名也是保护字号权的有效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其他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达到引人误解的情况下构成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老字号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目前保护字号权的一个法律渊源。

  (四)行政法。

       老字号企业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法行为,如果执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老字号企业可以用《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也是保护老字号企业的一种手段。

  中华老字号因为其独特性在市场上统领一行,难免会有人跟风效仿想借其名义兜售自家的仿制产品。这不仅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市场乱象,也是对中华老字号声誉的亵渎和对消费者们的欺骗,加强这方面的市场监管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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