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18-11-09 15:48: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行政许可过程中,因为个别工作人员、申请人的私心,可能会存在一些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有些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如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但有些违法行为即使如上所说也不能被撤销。找法网小编就为您介绍以下相关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1、可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予撤销

  不论是"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当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4、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后果

  (1)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成立时起即丧失效力。

  (2)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撤销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基于欺骗、贿赂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其利益不受保护。

  二、行政许可的注销:

  1、应当注销的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注销的方式

  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

  行政许可通常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某种特定事项的资格进行审查认证,如果行政许可行为的做出是违法的,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么就应该撤销。而注销则大多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行政被许可人丧失了许可资格或者从事特定事项的能力,留着许可资格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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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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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撤销行政诉讼是否可重新起诉
当事人将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撤诉后是能够再起诉的,但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且要符合下列条件: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受诉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之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我被人打了后,对方被行政拘留了,现在我想咨询的是我是直接找律师起诉还是等对方出来后对方联系我?
被打后,如果想让打人者被行政拘留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打人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就会构成行政拘留的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办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是被告;如果是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其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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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 1、当事人将证据材料整理收集好; 2、书写好起诉状; 3、原告与被告都要适格; 4、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起诉状向人民法院递交上去,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法律依据:《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 《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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