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

更新时间:2018-08-23 11:28: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做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覆盖范围扩大至全国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内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各种行业的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挂牌;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参与人应遵循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设计推出的定向投资产品,间接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投资。

  本公告发布前,满足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要求且已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然人投资者,合格投资人资格继续有效,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本公告发布前,股票发行方案已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发行对象可按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股票发行方案尚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发行对象应当满足修订后的《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挂牌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公司的股票发行,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只能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三、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结算相关技术系统正式上线前,挂牌股票交易结算相关事项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抓紧推进交易结算相关技术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计划明年二季度起分步上线。

  四、各市场参与主体应当严格守法、归位尽责。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要求,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推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稳定、健康发展。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服务窗口接收申请挂牌材料,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并设热线电话,接受市场咨询和监督。

  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接收服务:010-63889512

  市场发展:010-63889551

  挂牌业务:010-63889583

  公司业务:010-63889549

  机构业务:010-63889557

  交易监察:010-63889700

  信息服务:010-63889548

  监督电话:010-63889775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以上就是找法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找法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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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您好,具体看股权是如何转让的,需要签订转让的协议,办理相关的登记变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新三板吗,新三板市场指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三板市场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股份: (1)第一类是指从STAQ、NET法人股市场转过来的股票,STAQ系统是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综合性场外交易市场。 (2)第二类是因为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而从主板市场退市的股票。 (3)第三类的雏形是2006年初国家批准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科技企业在三板市场进行交易后挂牌的企业,现不在局限于中关村,而是全国性质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股转让权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对收购上市公司设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挂牌交易转让股份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部分股权流程以及交税的具体例子
你好,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你好,我想问一下技术股如何分红,占公司技术股的15%
一般地说来,股东分红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你好,我询股权纠纷,关于我和另一个股东的利益纠纷
发生股权争议也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既然是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 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二)调解。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四)诉讼。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官司”。
没有出资的股东 用出资偿还股份比例的债务吗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