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收的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8-21 15:08: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终止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上的书面方式,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的终结。那么,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收的范围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

  一、终止劳动通知书适用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劳动通知书不适用的范围

  (一)《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四)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关于员工对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收的处理

  对于符合终止劳动通知书适用范围的员工,也会出现拒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这是由于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而如果用人单位不予提前告知,极易出现这些员工由于没有思想准备和完成工作交接不缘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拒绝在合同到期日那天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至少提前十至十五天明确通知不再与这些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样既能够使劳动者有思想准备,也留出了足够的交接工作的时间。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您介绍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适用范围和遇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收的处理方法,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或者享有养老保险等情况的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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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书可以拒收,但是接收方“拒收”的行为不影响合同到期解除的法律后果。只要解除通知符合法定条件,寄件方履行了通知解除义务,且该信件已送到接收方的有效地址,被“拒绝”退回不影响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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