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那么,如何理解交通保险中第三者与本车人员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在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之前,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常常被简称为“三责险”。随着《条例》的颁布,出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久前介绍了“交强险负责对哪些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今天补充阐述一下“第三者”与“本车人员”的区分。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由于“本车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确定,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确定。例如机动车内的“本车人员”因交通事故,从车内上被甩到车外,因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故其由车内的“本车人员”转化为了车外的“第三人”。其被甩出车外后身体受到机动车损害的,因其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故其应得到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以上就是对交通保险中第三者与本车人员的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