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更新时间:2018-07-30 10:22: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金融和市场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途径可以为人们提供资金,但是纷繁复杂的机会也让人们有些措手不及,现在网络借贷如火如荼的发展,那么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和注意事项却很少有人关注,即使关注也不知道关键点在什么地方,找法网小编就给朋友们总结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借贷手续要齐全

  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据,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据。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写出借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据。借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违约责任,以及其它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要素。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2、借贷用途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相反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贷要合法,主要是指借贷用途要正当,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赌博、诈骗、购买毒品或枪支弹药等非法活动的,这样的借贷行为由于被有关法律禁止而不受法律保护,属非法或违法的借贷。此时,出借人不仅自己的经济利益得不得保障,一旦得不到还款,则会投诉无门,如果被发现,反而将要受到行政或民事经济制裁,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自愿。若一方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等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在法律上将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3、借贷利率要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为了牟取暴利的借贷合同是不可取的,只有适当的利率才是合法的,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诉讼打官司时,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和判决确认的,切不可贪图暴利而冒血本无归的风险进行放贷。

  4、借款催收要及时

  打官司要讲究诉讼时效,否则就可能丧失胜诉期。超过胜诉期的债务则变成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临近到期时,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遇到借款人逾期不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5、借贷保证要具备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如忽视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盲目放贷,则可能由于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而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因此,对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应签订书面协议,对不动产和汽车等准不动产,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抵押权登记。

 6、法律责任要明确

  借贷合同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返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或者追缴非法所得等三种方法进行处理。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无效借贷关系是由债权人行为引起的,债务人只应归还本金;是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除归还本金外,还要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赔偿是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缴则是针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的。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出借的,法院有权依法给予双方违法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依法给予罚款、拘留。

  网上贷款注意事项: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贷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总会有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谋取私利。因此进行网上贷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选择知名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知名银行有保障,信誉度比较高。

  第二,不要被“无息”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付出的贷款是有风险的。

  第三,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签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条各项,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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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购买安置房买卖的注意事项: 1、查证安置房的房产证和产权人; 2、查证房屋是否为合法建造、能自由转让的安置房; 3、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约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房屋买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和细节。
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3、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4、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应当在合同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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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我能信么?都要注意那些事项
网上申请小额贷款注意以下事项:一、未放款前就收取费用。二、无需审核,直接放款。三、小贷机构营业执照及合法牌照。四、费用虚高。五、征信无要求
贷款的时候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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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按了手印名字不对影响效力吗
借条上没按手印并不会影响合同法律效力,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条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借条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等额本息还款与等额本金还款的区别
一、等额本金本息和等额本息的区别有哪些 1、等额本金本息和等额本息的区别包括: (1)还款固定数不同。等额本金还款,每月偿还的本金是固定的,另外加上应偿还的利息。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额是固定的,已经包含了每月应偿还的利息及本金; (2)适合对象不同。等额本金适合于有计划提前还贷。等额本息适合按实际还贷的; (3)还贷方法不同。等额本金本金保持相同,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递减。等额本息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不变。 2、法律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 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等额本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1、还贷能力。 至少需要提供月收入大于首月还款额一倍的银行流水证明; 2、其他条件。借款人年龄、借款人职业、借款人数量、借款人个人信用情况、借款人购买银行理财或其他金融产品情况、借款人有无犯罪记录、抵押房屋的房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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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两万元,法院会冻结我的银?
法院冻结的钱一般会直接划给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拒不履行其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然后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我借了3万元的分期付款应用程序,她说不处理我必须还钱,我想知道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借款银行卡号填错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下借款人不需要赔偿。这种情况是属于新型诈骗手段。诈骗人员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然后以卡号错误为由要求借款人支付钱财来解冻账户,并自称受银行委托,如不赔付则追究法律责任。这类事件是在企图诈骗借款人钱财,若是遇到这种情况应选择报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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