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7-26 10:20: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医疗事故的定义是什么吗?找法网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二、哪些失职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以上就是关于一级医疗事故的定义是什么的相关介绍,若仍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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