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8-07-24 11:25: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和众多的保险合同一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同样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体现在诚信原则、损失赔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等,下面由找法网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它民事活动,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危险是不确定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不但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而且还是“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同时,也对保险人对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等明确通报给投保人,以使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

  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补偿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保险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是由这一原则派生出来的,如委付和代为求偿权等。对损失补偿原则,在这里要好好论述,因为,损失补偿的范围到底如何界定,往往是产生保险理赔纠纷的根源。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法律之所以对此如此规定,初衷是依据的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不能让投保人获得额外利益。而如何理解损失补偿,却一直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争议的焦点。

  保险利益原则

  在相关的保险纠纷中,该原则也经常出现、且争议颇多。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按照通俗说法,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我国台湾《保险法》第20条规定:“基于有效契约而产生之利益,亦得保险利益”。说明保险利益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这是最基本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保险利益存在的基础。

  近因原则

  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原则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近因原则要求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和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侵权四要件确定的内容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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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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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 1、文义解释原则,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保险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汽车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汽车保险合同有的特征如下: 1、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 2、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来承担相应车辆相关风险。 汽车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汽车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 1、主体合意。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亡的合意; 2、客体合法。 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以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其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进的经济保障。
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您好,建议您在跟保险公司协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着重注意一下保险公司承保的纳入的意外范围,因为存在着许多签订了保险合同的人,没有注意到保险公司承保的种类,在意外发生后无法活得保险金的情况。此外,还要注意受益人、保险金的缴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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