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坏选举的人,会涉嫌破坏选举罪,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过,要被定罪为破坏选举罪,得先对破坏选举罪有个大致的认识,即破坏选举罪的手段有哪些?具体是怎么介绍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破坏选举罪的手段有以下: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况;
2、威胁手段,即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对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精神胁迫,迫使这些人员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责;
3、欺骗手段,即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散播、宣传,以重大的虚假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贿赂手段,即用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收买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
5、伪造选举文件手段,即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
6、虚报选举票数、编造选举结果手段,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编造的行为,既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使选举发生不正确的结果或改变选举结果;
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语言,对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
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便是破坏选举罪的手段,当然,如果还是无法认定破坏选举罪的话,建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