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对我国法院审查案件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作用,视听资料同时也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究竟视听资料是指什么?视听资料的特点又是什么?它的内容涵盖了哪些方面呢?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视听资料概念及特点的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一般以音响、 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二、视听资料特点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就是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