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条是对犯罪过失的规定。根据法条规定,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而对于过失犯罪也有不同的类型,那么具体的关于刑法中过失犯罪有哪些种类呢?请看找法网以下相关资料。
刑法第16条是对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规定。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要么是缺乏认识因素(意外事件),要么是缺乏意志因素(不可抗力),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
一.过失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注意:过失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两点。第一,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第二,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二.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罪名有哪些?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三百二十四条 【过失损毁文物罪】第三百六十九条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三百七十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过失犯罪当中具体又分为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不同的情况下可能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同的。而关于过失犯罪有哪些的问题,找法网小编也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