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

更新时间:2018-07-13 16:12: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房屋或者设施的时候非常常见,为了施工的方便,就会有各种各样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一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以便大家更了解相关的案例。

  钱某诉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钱某,男 ,39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高某,某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邹某,女,31岁。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某诉被告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包丰乐广场的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干活,每平方米3元,共7500平方米,劳动报酬22500元,已支付1.8万元,尚欠4500元,有2010年5月1日被告与原告所签内部合同及被告在合同上亲笔书写的欠条为证。工程完毕交工后,被告拒绝支付下欠的450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4500元。

  被告辩称,根据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内部合同约定,对工程余款的支付是附有条件的,即:在原告所做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截止本案开庭审理,原告所做工程也未验收合格。所以,原告起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一份内部合同,约定被告将丰乐广场21号楼室内批白承包给原告,工程价格每平方米3元,批完第一遍、第二遍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工工程量的70%的费用,剩余款项等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被告依约履行了70%的付款义务。2010年10月7日经发包方验收,原告所做工程不合格,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整改维修,原告拒不履行。因持续拖延工期,总承包方给予被告4360元扣款。为减少损失,被告另找他人维修,共支付维修费4080元。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被告维修费4080元,扣款4360元,共计8440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

  1、被告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并未出具发包方授权委托书,未出具其相关资质证明,也没有告知原告其没有建筑工程资质的实际情况,就将工程转包给了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隐瞒事实情况与原告签订合同,造成原告损失的,被告应就隐瞒事实情况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已于2010年5月23日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全部工程,人力已付出,在原告起诉前,被告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被告应就(原告)已付出的损失部分支付费用。被告在原告提出起诉后进行反诉并提交验收不合格材料,不排除被告逃避支付义务的嫌疑;

  2、被告出具的验收单的效力,以及是否因为原告施工质量造成验收不合格有待考察。法律规定的验收单位应为专业的监理单位,而非工程发包方或建筑商,作为工程发包方或建筑方是无权出具验收单的,而被告出具的扣款单是由建筑单位出具的,也没有显示原告的名字,无法证明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3、本案涉及的工程由被告提供材料,原告仅是负责施工,而被告所谓不合格部分(仅是对被告观点的转述,并非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非原告一个施工组在施工,而是三个施工组一起施工,那么,如果确实验收不合格,究竟是被告提供材料问题还是其他两组施工问题,或是原告施工问题不得而知,而按照证据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应就自己观点举出相应证据,被告如无法举证证明确系原告施工原因造成验收不合格,法院就不应支持其反诉,对其诉请也不应支持;

  4、被告出具的收据存根、丰乐广场用工单没有加盖公章,无法证明此笔款项实际发生,不排除被告与证人联合造假的可能。

  原告举证如下:

  1、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干活,被告已支付1.8万元,尚欠4500元;

  2、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证明工程按被告要求自2010年3月7日至2010年5月23日顺利完成交工,被告至今未付完工程款。

  被告逐一质证认为:

  1、无异议;

  2、对原告活已干完是无异议的,对工程量无异议,但工程没有验收。

  被告举证如下:

  1、2010年5月1日内部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

  2、2010年8月2日邹某、陈某出具收条及详细用工清单各一份,证明因原告所做工程不合格,被告找邹某、陈某另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4080元;

  3、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于2010年10月7月出具的扣款单一份,证明因原告所做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因公司另行维修,扣被告3960元材料费、人工费;

  4、2010年9月10日,原告发给被告短信一条,证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原告拒不履行;

  5、证人邹某、陈某、张某证言各一份。

  原告质证认为:

  1、无异议;

  2、真实性有异议;

  3、有异议,扣款单上没有原告签名,与原告无关,无法证明是因原告造成扣款,该公司盖章不具备验收资质,扣款单上的内容相互矛盾,说原告批一遍与事实不符;

  4、短信不能证明原告所干工程不合格;

  5、证人邹某、陈某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证人张某的工长身份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内部合同》,约定:“丰乐广场21#楼室内批白,东单元以每平方米3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工期按照公司计划进行,质量为合格工程。严格按照图纸与国家规范施工(超期后果自负)。第一遍完成后,付已完工程量的70%;第二遍完成后,付已完工程量的70%;剩余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包括原告施工的部分,被告将东单元的室内批白工程分包给了三个实际施工人,原告实际施工的是19至33层。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8万元。

  另查明,原、被告均承认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由原告自被告处分包建筑内批白工程,包工不包料。被告对原告实际施工7500平方米工程量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的施工质量有异议。原告承认自己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经本院释明,原、被告均表示,即使双方合同无效,均不变更各自的诉讼请求。

  又查明,被告提交的扣款单显示:“21#楼东单元张艳中顶板批白劳务队,在施工中不合格部分未维修。部分厨房、卫生间、阳台顶板只批了一遍。交房时由其他班组进行了维修,产生人工费及材料费从其工程款中扣除。具体费用如下:

  1、厨房、卫生间、阳台第二遍批白及不合格部分维修用人工费:3960元。

  2、厨房、卫生间、阳台第二遍批白及不合格部分维修用材料费:400元。总扣款为:4360元。”该扣款单落款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丰乐广场项目部,落款时间为2010年10月7日,并有张战勇的签名,加盖的印章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丰乐广场项目部,非合同专用章仅限于业务联系,技术资料专用章”。张战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自己是21#楼的工长,原告对张战勇的工长身份有异议。被告承认本案所涉工程已经(向开发商)交工。被告又称张艳中自“中原公司”承包工程后,被告又从张艳中处承包。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承认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由原告自被告处分包建筑内批白工程,包工不包料。根据原、被告的该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性质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系自然人,承认自己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是根据被告的陈述,被告自认本案所涉工程已经向开发商交工,被告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工程款。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7500平方米无异议,对被告已付款1.8万元也无异议,根据约定,工程款总额应为22500元(7500平方米×3元/平方米),扣除已付款1.8万元后,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4500元。综上,对原告的本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因为被告承认工程已向开发商交工,而原告又否认其施工成果不合格,所以被告应当对其反诉状中陈述的原告施工成果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还要对被告支付的修复费用或其他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综合被告的举证,本院认为,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邹东之、陈振辉均承认与被告是亲戚关系,加之被告提交的扣款单中显示的“交房时由其他班组进行了维修”与证人邹某、陈某的陈述相矛盾,即证人邹某、陈某称对原告的施工部分又进行了维修,而扣款单显示21#楼东单元施工中不合格部分未维修,部分厨房、卫生间、阳台顶板只批了一遍,故本院认为证人邹东之、陈振辉与被告有较为明显的利害关系,对该两证人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邹某某、陈某某出具的收据(存根)及用工清单也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扣款单上加盖的是技术资料专用章,不能作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丰乐广场项目部”做出意思表示的证据,并且原、被告均承认包括原告施工的部分,被告将东单元的室内批白工程分包给了三个实际施工人,原告实际施工的是19至33层,被告又承认其是从张艳中处承包的工程,而扣款单中显示的是张某中顶板批白劳务队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不能证明该扣款单与本案的关联性,即不能根据该扣款单得出原告施工成果不合格的结论;在扣款单上签名的张某出庭作证,但是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张某的工长身份及张某与本案争议的施工内容的关系,原告对张某的工长身份持有异议,所以本院对张某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手机短信内容所指不明,不足以证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原告拒不履行”。综合以上对被告举证的分析,本院认为,被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施工成果不合格,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为原告的施工成果支付了修复费用或有其他损失,因此,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钱某支付工程款4500元。

  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费共计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某某

  审 判 员 赵某某

  审 判 员 郑某某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某某

  综上,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的全部内容。从原告的诉求,被告的辩称,以及法庭最后归纳的争议焦点,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努力寻求法律的支持以及专业人士的帮助,最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想问一下大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要如何确定呢?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承包工程中发生纠纷,有以下的处理方式:    1、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3、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书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按双方签订合同条款协商,如协商不成,合同中的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争议的处理也应当遵循这一法律原则,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如果因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注意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再进一步分析是否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维护自身权益,比如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等。需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是判决书吗?
根据你说的情况看,不是判决书,是判决过后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和律所签了法律协议书能取消吗
具体什么情况详细了解下010
当事人如何应对合同纠纷?
处理合同纠纷的常见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选择时应考虑纠纷性质、双方意愿及成本效率。协商和解快速灵活,调解可借助第三方力量,仲裁一裁终局,诉讼则具有法律强制力。
主播签合作协议想协商解约对方不同意
可以与对方协商,对方同意的话可以撤销,对方不同意,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我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签合同,小金额得几百,签合同可以不盖公章,只签字吗?
法律分析:可以,合同只签字不盖章的,只有当合同没有约定必须盖章才生效、法律也没有特殊规定的才有效。根据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只签字、或者是只盖章、只捺手印均是有效
合同一式两份,给乙方复印件可以吗
可以给予复印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留存原件备查。如发生纠纷,及时提供原件以证明合同真实性。复印件作为辅助证据,原件更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