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三要素

更新时间:2018-07-11 11:12: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表见代理在我国施行的时间并不长,里面还有需要改进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更加的完善才行,表见代理的首要前提就是被代理人没有过错,那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表见代理的构成三要素”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权限逾越型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对于你提出的“表见代理的构成三要素”问题,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有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还有行为人无代理权等等,表见代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被代理人的权益。你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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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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