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关于避难层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8-07-09 17:06: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安全生产方面,要设置避难层,做好抵制风险的预备,那么,安全生产法关于避难层的规定有哪些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安全生产法关于避难层的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避难层按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敞开式避难层。敞开式避难层是指四周不设围护构件的避难层,一般设于建筑顶层或平屋顶上。这种避难层结构简单,投资小,但防护能力较差,不能绝对保证不受烟气侵入,也不能阻挡雨雪风霜,比较适合于温暖地区。

  (2)半敞开式避难层。四周设有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墙,上部开设窗户和固定的金属百页窗。这种避难层既能防止烟气侵入,又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可以进行自然排烟。但它仍具有敞开式避难层的缺点,不适用于寒冷地区。

  (3)封闭式避难层(间)。封闭式避难层(间)四周及隔墙采用耐火防护墙,室内设有独立的空调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外墙及隔墙一般不开门窗;如开门窗,则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封闭式避难层可防止烟气和火焰的的侵害以及免受外界气候的影响。

  以上便是安全生产法关于避难层的规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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