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公司的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

更新时间:2018-07-04 17:46: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相信很多人都无法把它们详细的区分开来,都只是大概知道是怎么回事儿,本文将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这四种形式一一列举,方便区分四者的异同。那么,如何区分公司的合并、收购、兼并以及并购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合并

  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两种。

  二、收购

  收购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

  三、兼并

  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具体来说,目前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

  1、承担债务式兼并;

  2、购买式兼并;

  3、吸收股份式兼并;

  4、控股式兼并。

  四、并购

  并购的涵义则更为广泛。它是指涉及目标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因此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兼并与并购两者相较,仅仅是语意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行为,而后者更重结果。并且两者都是经济学词汇,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以上内容就是公司合并、收购、兼并以及并购的区别。如果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线上咨询找法网律师,律师会为您详细地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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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包括收购与合并。收购是一个企业购买和吸纳了另一个企业,也就是会计上所说的吸收合并。而合并是指同等企业之间的重新组合,会产生新的企业来运营新的业务,也就是会计上所说的新设合并。
合并和兼并有什么区别?公司合并和兼并请问有什么区别?合并和兼并的区别是什么?
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约及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两种形式:前者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创建了一个新的公司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而兼并是合并的形式之一,等同于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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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并购和重组的法律问题
并购重组一般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1、购买股权中的定价问题、公司股东人数等法律问题; 2、资产收购中的法律问题。不收购负债; 3、合并中的法律问题。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4、重组中的法律问题。 缺少重组的完整法律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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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概念适用条件及程序
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收购要约公平、合理; 2、收购人具备主体资格; 3、要约收购的其他适用条件。 要约收购的程序如下: 1、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 2、发出全面要约并进行披露; 3、终止上市; 4、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股票更换; 5、予以报告。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 (一)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实力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三)收购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者由被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海外并购流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研究准备到方案设计,再到谈判签约,成交到并购后整合,整个过程都是由一系列活动有机结合而成的。并购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战略准备阶段; 二、方案设计阶段; 三、谈判签约阶段。根据现行的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连续停牌时间有严格的限制,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要在停牌期间完成境外标的初步法律、财务、行业尽职调查难度极大;这一期间同时还可能需要包括双方谈判磋商的时间;一旦交易失败,上市公司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得在策划新的并购,这显然不符合目前境外并购的实际情况。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10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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