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的措施

更新时间:2018-07-04 15:44: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劳动合同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绩效,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劳动合同管理的措施有哪些?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一、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合同鉴证机关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和服务措施。鉴证机关为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其鉴证职能一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的劳动仲裁办事机构具体实施,其管辖范围以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为标志具体界定。劳动合同鉴证的范围,及于我国境内各种用人单位和各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包括法定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和当事人自愿申请鉴证的劳动合同,包含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等各个环节。

  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劳动合同鉴证系列活动如下所述:

  1.鉴证审查的内容包括:(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3)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5)中外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2.鉴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有:(1)应当到场参加鉴证。其中,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2)应当依法提交有关材料。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文本3份;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劳动者身份证明;鉴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3)应当按法定标准缴纳鉴证费。

  3.鉴证机关对不同情况分别作下述处理:(1)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由鉴证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2)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的,应通知当事人补全。(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4)对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应指导当事人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再办鉴证手续。

  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因其依据的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而与现行法规政策有矛盾的,可免费重新鉴证;劳动合同鉴证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撤销鉴证并退还鉴证费,或重新鉴证。

  二、劳动合同备案

  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合同备案机关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保存,以确认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和解除的一项监督措施。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组织分别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具体实施,以订立、续订、变更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为备案对象,表明对劳动关系存续和解除的确认。各种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都应当备案,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批准的劳动合同不必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示范的劳动合同书。它具体表明劳动合同内容的基本结构,记载劳动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协商以确定合同具体内容,也可从实际出发增减部分合同条款。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有助于保证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和合法性,以实现合同内容和格式的规范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合同示范文本的设计,既要符合劳动法规政策对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又要体现劳动关系的行业特色和职业特色,这样更便于对劳动合同订立的指导。

  四、劳动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章以七条的篇幅(第73—79条),专章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机构的规定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监督检查内容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订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三)监督检查权限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四)其他配套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五、劳动手册

  劳动手册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经历的,在依法填写后有合法证明作用的文书。其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等项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情况,各项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除劳动者基本情况由本人填写外,其他事项一般由有关管理机关或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劳动手册经依法填写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涂改。劳动者在职期间,劳动手册可由用人单位保管,失业期间可由本人保管或者交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六、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包括两个层次:

  1、单位内部管理。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专门立案建档,分类管理,妥善保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2、行政部门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应当建立经鉴证、备案和批准的劳动合同卷宗,为督促检查劳动合同履行和处理劳动争议提供帮助。微观和宏观层次的劳动合同管理,都包括设立台账卡片目录索引、卷宗等内容。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管理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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