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作废流程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18-07-02 10:29: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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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发票作废流程是怎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

  二、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作废会计处理

  1、开票方开票时发现有误,或开具后交付前发现有误的,可以即时作废。

  由于错误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此时受票方无需做会计处理。开票方针对作废错误发票这一业务也无需做专门账务处理。

  开具正确发票且交付受票方后,交易双方根据正确发票信息做相应账务处理即可。

  2、发票开具后已交付受票方,符合作废条件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1)开票有误,不涉及金额和税额的,如抬头、税号、备注栏等信息不正确需要重开的。

  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在新系统内按「作废」处理,纸质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留存备查。

  受票方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取得对方签收的证明,作为发票已退回的证据,在正确发票到来之前,暂时作为采购业务的原始凭证。

  正确发票开具且交付受票方之后,由于此业务不影响交易双方的财务指标,且受票方尚未认证抵扣,仅为换票处理,因此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交易双方均无需做会计处理。

  正确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开票方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抵扣联和发票联作为受票方采购业务的抵扣凭证和原始凭证。

  (2)开票有误,涉及金额和税额的,如税率适用错误,金额开具有误需要重开的,除按照(1)进行票据处理外,还需要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开票方和受票方应先红冲原错票对应会计分录,然后再根据正确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开票方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票方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注:如为普通发票,受票方分录中的「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可计入采购成本。

  (3)发生销售退回的,开票方应取得对方退回的记账联和抵扣联,在新系统内按「作废」处理。交易双方按照会计准则关于销售退回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开票方应作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受票方应作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注:如为普通发票,受票方分录中的「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可计入采购成本。

  会计人的日常工作难免会碰到发票作废的情况,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我们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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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方发票已经超过当月了,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销,申请红字发票,需要你们先将发票抵扣联和记账联退还,在退还之前,你们还需要先到国税局办理退货证明和进项转出申请,在你们完成申请后,将退货证明和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一起归还对方,对方才能到国税局申请红字发票。所以,只有你们同意了,才能对该发票做红字处理,否则对方没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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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怎么申报增值税?
你好,这个可以具体咨询下税务部门
什么是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如下: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什么情况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具备以下情况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1、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诈骗犯罪有哪些量刑标准
刑法中规定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票据诈骗罪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或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行为无效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票据行为效力的有效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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