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人员被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拖欠时间越久那么会导致难以维权,所以被拖欠的一方可以积极起诉维权。而就开发商拖欠工程款,中间往往还有发包人的问题,那么被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可以起诉开发商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开发商工程款没有到位,无法发工资,工人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讨要工资吗?实际施工人享有对开发商,也就是发包人,直接索要工程款的权利,但因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只约束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代替怠于追讨工程款的承包人索要工程款。
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以下适用条件:
1、实际施工人必须证明其对转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2、要求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已经到期;
3、因为转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转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亦未经诉讼或仲裁,实际施工人才提起诉讼。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工程款债权显然不属于专属债权;
5、发包人的欠付工程款行为损害了实际施工人利益。
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
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具体追加为被告。
2、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被拖欠工程款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也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因此,当发包人不肯积极发款的,建设施工人员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追款,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