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买房四种情况不能提取公积金

更新时间:2018-06-27 15:09: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随着买房人的增多,关于公积金提取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在南京买房之后要怎么提取公积金呢?今天就来梳理一下这个问题。南京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主要给大家介绍南京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要走的流程和手续。

  首先,买房提取公积金有条件吗?

  当然有,不是说只要是买房就能提取公积金的。

  根据规定,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接下来说一下提取所需要的材料?

  南京公积金买房提取时,买新房和买二手房是不一样的。

  其中,买新房的提取材料为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

  另外,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买二手房的提取材料为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同样,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那具体的提取流程又是如何的呢?

  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申领《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购买现金(转账)支票;

  第二步: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第三步:职工按照规定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步: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后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南京买房提取公积金Q&A

  问:新购入家庭第三套房,之前买房提过公积金超过两次,还能否把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提出来?

  若购买的是夫妻名下的第三套及以上房产,之前以购房名义提取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次数不含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则不能再提取公积金。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南京买房后公积金提取并不是你想提就能提,除了第三套房外,还有以下三种情况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情况一: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情况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情况三: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刚购入一套住宅,如何才能一次性全部提取公积金和补贴?

  如果您在南京市购买商品房提取时间仍然在按照商品房买卖契约登记备案时间的一年之内,想一次性部提取都没有太大的问题。只要能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首付款发票、身份证,房子上有配偶名字再提供结婚证。你还需要先去单位开具提取申请单,之后去单位缴存公积金的网点办理,账户里需保留至少1元钱。

  问:家庭名下有一套房,今年又购入一套住宅,能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吗?需要哪些资料?

  如果您所购房产为您夫妻名下第二套房产,购房地为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您夫妻二人购房一年之内可以提取公积金。

  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需携带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的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或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须携带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如有公积金龙卡的请带卡。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一年内至开户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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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提取购房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2、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公积金而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1年后办理购房提取。凭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等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供(1年所还的月供,不能超过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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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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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少交是指用人单位虽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其缴费数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迟交是指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只为劳动者缴纳了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所以,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出发,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属于国家征收范畴,是行政而非司法,由此产生的争议当然属于行政争议。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明确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征收规定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责,如《劳动法》第100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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