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那么,返还原物请求权有哪些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适用范围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民法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的是: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都可以适用,因为上述权利的内容都包括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如果物权人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那么,其都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存有较大争议的是地役权和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现就此二争议问题分别予以阐述。
1.地役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对于地役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立法和学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体例和观点。就立法而言,有所谓否定主义和肯定主义之别。《德国民法典》采否定主义,其第1027条规定:"地役权受妨害时,地役权人享有第1004条规定的权利。"而第1004条所规定的是所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并不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肯定主义,其第858条规定,第767条之规定于地役权准用之,据此,地役权有返还请求权之适用。就学说而言,有所谓否定说和肯定说之争。否定说认为,地役权不应适用返还请求权,其理由主要是,地役权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因而不可能产生地役权人丧失供役地占有的问题,况且,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足以保护地役权,立法上没有必要规定基于地役权的返还请求权;肯定说认为,如供役地之占有与需役地之占有相结合或地役权须以占有供役地为内容,则在供役地被他人侵夺的情形下,应承认地役权人的返还请求权。在上述两种学说中,否定说为日本之通说,肯定说为台湾之通说。中国大陆多数学者倾向于赞同否定说,但物权法的三个专家建议稿和物权法草案似乎都持肯定意见,因为上述建议稿和草案都是统一规定返还请求权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二:一是,学说和立法相一致,承认基于地役权的返还请求权(只不过其适用的情形罕见而已);二是,立法以"但书"表明地役权不适用返还请求权,或者留待司法机关解释。笔者认为,还是以"但书"的形式明确规定为好。
2. 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对于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通说持否定见解。史尚宽先生认为,"抵押权为不含有占有标的物之权利,原则上以妨害除去及防止之请求权为限";黄宗乐先生认为,"抵押权不含有为占有标的物之权能,故不生抵押物返还请求权,仅可以成立基于抵押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王利明教授也认为,"由于抵押(权)人并没有直接占有标的物,尤其在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直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只能由抵押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所以抵押权不适用返还请求权。"①但刘凯湘博士却认为,抵押权可以适用返还请求权,其理由是,在抵押人不行使或难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妨害排除请求权或妨害防止请求权又不足以救济抵押权的情况下,应当承认抵押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不过,抵押权人不能请求向自己返还,而应当请求向抵押人返还。②笔者认为,抵押权不适用返还请求权,其理由在于,其一,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不会发生抵押物自抵押权人处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的情形;其二,即使抵押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由于抵押权并非必然需要实现之权利,故抵押人一般不会因意图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这说明,因抵押人意图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几率并不高,因此,不必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返还请求权。但是,如果抵押人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抵押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过,其只能请求无权占有人向抵押人返还,而不能请求向自己返还。
以上就是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