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更新时间:2018-06-26 14:53: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民法含哪些法律,很多人都不太明白,那么民法究竟包含哪些法律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第一,《民法总则》将各项私法规则的共同要素加以归纳和抽象,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从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设置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行。第二,《民法总则》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总则条款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在此种模式下,一般规定对特殊规定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特殊规定又优先于一般规定而适用。这就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有内在关联体系。增强了法典整体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体系设计不仅关系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第三,《民法总则》不仅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之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对整合整个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总则的设置对于法官理解总则所彰显的价值,并通过其解释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整个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第四,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通过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以弥补,从而发挥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开放性。抽象化的总则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弹性,这样就使民法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与交易关系具有密切联系。财产归属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物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二、民法是私法

  其次,民法可分为狭义的民法与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指部门意义上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广义的民法的范围相当于传统的私法的范围,即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均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可以说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等内容。

  我国受前苏联民法学的影响,在建国后长期持民法是公法的观点。将民法定位为公法的理论在前苏联和我国的实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失败的。当前,应强调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正确认识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民法之所以是权利法,在于其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这类规范规定各种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其规定的均为被授权者有完成某种行为的权利,重点在于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这些民事活动加以引导。由此可得出结论:在民事领域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民法是名副其实的权利法。

  首先,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即民法典);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包括具有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等。比如,在我国,在民法典尚未制订的情况下,《民法通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此外,《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是民事单行法规。而在我国《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或者法规中,凡是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定,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民法也不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贯穿于《民法通则》的始终。

  应当指出,尽管总体而言,民法所调整的主体是经济人,但这种经济人在财产关系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在人身关系中存在的是弱势的经济人。

  三、民法是市民法

  2.当事人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因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1.财产关系的含义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法,早在古代,罗马人在构建法律体系时,把全部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将前者称为公法,后者称为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利益说、意思说和主体说。这一划分过于机械,其割裂了法律规范间的内在联系。但罗马人把私人平等与自治作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的猖獗抱有高度警惕之心,以致于试图用公法和私法的“楚河汉界”去阻隔,这对现代社会中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免遭公权力的侵犯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3)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则。在西方语言中,“民法”是“市民法”,我国称其为“民法”是沿用日本学者不确切的翻译所致。“民法”在“市民法”的意义上,首先表明其中的“民”是市民,而不是公民。公民是祖国祭坛上的祭品,而市民则是自利的人。因此,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是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即经济人,这是市场之中实际存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根据不同的角度,人们在使用“民法”这一概念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类型

  公序良俗原则

  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这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少学者认为,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善良风需,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2)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的平等之外,民法开始追求实质平等,而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对财产归属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确认权利主体对特定财产享有支配权;②赋予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利用权;③赋予权利人排除侵害的权利。

  (1)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如亲子关系。

  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认为很多民事活动,比如赠予和赡养,继承等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一、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为自物权.(2)所有权为独占权.(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三)财产共有权二、债权(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二)债的发生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三)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四)债的消灭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1)因履行而消灭;(2)因双方协议而消灭;(3)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4)因抵消而消灭;(5)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6)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7)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三、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2.人身权的种类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权;②荣誉权;③名誉权;④生命权;⑤身体健康权;⑥自由权;⑦肖像权.(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②监护权;③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④继承权.(3)人身权的保护方法,《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五、财产继承权(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3.继承的方式中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三)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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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具有凌驾或者优越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民法所调整的主体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故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被假定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等进行活动,承担风险,享有利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而作为市民法的民法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债权,以合同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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