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

更新时间:2018-06-19 11:50: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找法网小编下面为您具体介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 、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等等。

  一、反不正当竞争(Anti-unfair competition)

  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在工业或商业中任何违反诚实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5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知识产权法

  实际上,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例如,现行的专利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三性")、商标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识别性")、版权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独创性"),是某种相对的"强保护";但从范围上看,这些保护要件限制了客体的范围,决定了它们均属于某种"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某种弱保护;从范围上则属于"宽保护"。"强"与"弱"的对比是多方面的。例如,在诉讼法中,在专利、商标、版权领域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一般讲拿出专利、商标注册证书,展示出作品上自己的署名就可以了。而正当竞争者要证明自己确实享有某种不受对方不正当竞争干扰的权利,在举证时就远比单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人更困难。"窄"与"宽"的对比也是如此。例如,专利权人的受保护范围仅限于他们在"权利要求书"中以穷竭方式列举的技术特征,决不能向外多走一步;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则没有这种自己写下的明文"权利要求书"的限制。在上文列举过的作品方面,主张"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人,也不受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限制。所以,正象有人说过的: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担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会把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其实是误以为该三座冰山下的水就是全部海洋。其实,简明地讲,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订有足够的条款(那怕这部分条款只占全法很小一部分)去补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之外还应当有什么其他内容,则是知识产权法不加过问,也不应过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厘清了与商标法、广告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了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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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否是不正当竞争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若被侵权可委托律师介入协助。
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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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动态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我想请问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这两部法律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反垄断法呢?
你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两者的区别具体有以下:   (1)法律性质不同: 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   (2)立法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地位。   (3)执法机关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职责。   (4)规制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5)所处地位不同 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行使公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严禁国家以公权所有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经营者处于服从地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一个与其他市场参预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去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与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例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哪些啊?能具体说明下吗?
你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不正当竞争是什么意思?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是怎样的?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 1、主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用来干什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多久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有哪些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往往遵循以下的裁判规则: 1、前提条件: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得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2、主观层面: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错; 3、客观层面:结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等因素论证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4、行为结果:给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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