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更新时间:2018-06-15 16:27: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土地是属于国家,是属于人民的,不是属于个人的,每个人有使用土地的权利,但是没有占领土地的权利。那么,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通则》对此没有专门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形成相邻通行权。

       一般来说,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者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达到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达工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够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来看,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的便利,也要求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也支付偿金。可见,相邻通行权是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相邻土地权利人必须为通行权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民事立法对此无不加以明确认可。

  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通行、管线安设、建筑物营缮关系)

  (2)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环保、建筑物倒塌、地基动摇、业务活动危险、日照防碍防免)

  (3)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用水、排水)

  (4)相邻的越界关系。(越界建筑相邻关系、越界竹木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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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土地估价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估价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基本估价方法。 2、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又称收益法、收益资本化法、地租资本化法等。是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以此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3、成本逼近法: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在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格的方法。 4、剩余法: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5、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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