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6-15 11:49: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都知道遗嘱是立嘱人在死前所立下的,目的是为子女进行遗产的分配。另外,立嘱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亲自写遗嘱,往往采用代书遗嘱的形式。那么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呢?今天,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常见的几种遗嘱无效情形如下:

  无效情形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独立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情形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我国目前法律认可的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遗嘱属口头遗嘱,按法律规定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刘英在立口头遗嘱时,无见证人在场,所以法院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认定为无效是正确的。

 无效情形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刘东夫妇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由李静及其三个儿子继承,李静立遗嘱时,只能就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房屋一间)及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刘东遗产的份额进行处分,她无权处分刘东的全部财产,故李静的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东财产的部分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除前述三种最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遗嘱无效的情形: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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