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8-06-15 11:15: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近年来,由于公民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发生变化,由此引发了较多的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并呈明显上升态势。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须引起重视。找法网小编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是案由定性不准确。2011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共分四级。一审法院立案确定案由时,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再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依次类推。同居关系案件共涉及两级、三个案由:三级案由为同居关系纠纷;四级案由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案件仅存在子女抚养或同居析产某一方面的纠纷,当事人也仅提出一个方面的诉讼请求,案由应为四级案由,但立案时却定为三级案由;与此相反,另有些案件既有子女抚养纠纷又有财产纠纷,应为三级案由,却又单列了其中一个四级案由,案由定性不准确、不规范。

  二是同居关系的认定不清晰。部分案件中,个别审判人员对同居关系的认定不清晰,突出表现在该类案件裁判文书中,屡屡出现“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这样的字眼,将同居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纠缠不清。事实上,  2001年12月24日之后,已经取缔了“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说法,取而代之,该类纠纷定性为“同居关系纠纷”。

  三是判决书内容撰写不缜密。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有的判决书对诉争事实表述为“同居关系”,有的表述为“非法同居关系”,甚至还有的表述为“事实婚姻”,事实认定不统一。其二,“本院认为”部分,对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辨法析理阐明不统一,有的阐述为“原、被告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有的表述为“双方的关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本院予以支持”。还有的表述为“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三,处理方式不统一,对双方均属无配偶者同居的,有的仅在“本院认为”中阐明法理却不在判项中进行判决,有的则在判项中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现象。

  四是适用法律不规范。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所以能用来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少之又少。有的判决援用了婚姻法,事实上,婚姻法有特定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同居关系纠纷的处理引用婚姻法显然不适当。

  特别是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绝不可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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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怎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呢
非法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概念,如果没有婚姻关系,人身方面随时可以分开,涉及财产的一般按照财产属性处理。
关于同居关系债权债务纠纷
同居关系的债务纠纷,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于同居关系期间的债务,对外由双方承担连带债务;对内,则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承担超过自己份额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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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有小孩解除同居关系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应当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若是有不满两周岁子女的,应当由母亲抚养。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书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解除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非法同居的问题。
对“事实婚姻”及“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债权与债务的处理问题,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做规定。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此解释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直接依据。   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登记的,承认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条例》公布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告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登记的,按同居处理。
非法同居违法吗?在一起非法同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何解决非法同居关系
处理非法同居:1.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死者)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承受人以外的对被承受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法院在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况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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