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结算单可否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更新时间:2018-06-13 14:16: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日常生活中,由于对法律的认知缺乏,或者由于人情关系,双方不签订买卖合同,或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不严谨。如果只有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结算单,能否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找法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我们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时常会被问及”我没有与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啊,能打赢吗?“我们往往举例说:”你去市场买菜,签订合同了吗?但是你们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这才明白。其实,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通俗的讲就是不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其他经批准的特定条件才能成立和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促进交易的便捷性。方便我们快速交易的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

  我们在接待和办理买卖合同案件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就是给餐饮公司送货即各种肉类、蛋类、调料品等、建筑工地送各种装饰材料如轻钢龙骨、腻子粉等。这类案例当事人手里大都是送货单、发票之类的证据。怎么充分利用这些证据或收集补强证据呢?首先,我们要告诉当事人这些证据没有问题,但需要寻找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因为在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签字的人一般都不是单位的法人,而是普通的领导。双方也不会盖章确认。因此,单凭送货单或收货单很难直接认定。可以通过录音或要求签收人出庭作证,也可以选择报警认定。

  总之,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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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购销合同无送货单案件
买卖纠纷没有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据、结算单、发票等来主张销售买卖关系。法院通常可以结合买卖双方的交易方式和习惯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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