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是什么?服务对象是哪些?

更新时间:2018-06-13 09:14: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作为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立时间虽然短,但难阻新三板的爆发式增长,同时为律师提供了新舞台。什么是新三板?新三板的服务对象是什么?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你整理解答。

  新三板是什么

  新三板又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机构,于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30亿元,注册地在北京。

  新三板定位和职能

  新三板定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融资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在这个平台上,具有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

  新三板的地位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全国性公开证券交易场所、是继沪深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时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继沪深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与证券交易所相同,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和公开转让股份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等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机构,于2012年8月2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组建,同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注册资本30亿元,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由证监会直接管理。公司的宗旨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功能,改进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创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为切实服务好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国务院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再次强调,要加快完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规模,促进创新创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新三板的挂牌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为公众公司

  《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在法律地位上,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属性一致,同属公众公司范畴,在税收、外资等政策方面,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在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时,需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为公众公司,挂牌公司也需同上市公司一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但与上市公司不同的是,为降低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挂牌公司仅需以电子化方式披露年报和半年报,且半年报不强制要求审计,鼓励但不强制要求披露季报;在披露内容方面,强调适度披露原则,鼓励进行个性化披露。

  新三板的服务对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国务院决定》明确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新三板的资本市场作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作为继沪深交易所后第三家全国性公开证券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一层。根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加强与证监会有关部门及沪深交易所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推动挂牌公司直接申请到交易所上市工作,逐步推动落实“转板”机制;同时,对于符合挂牌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坚持开放的态度,尊重企业自愿和市场中介的自主选择,在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挂牌公平准入条件的基础上,为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提供便利条件。

  新三板的前世今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试点期间“新三板”的凤凰涅槃

  “新三板”是社会上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其实“新三板”这个名字早在2006年1月就已存在。“新三板”是相对“老三板”而言,所谓“老三板”指的是2001年7月为解决原STAQ系统、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系统”)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遗留问题,而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该系统后来还承接了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职责。该系统根据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合规性的不同,为这些股票提供每周一次、三次、五次的集合竞价转让服务。

  2006年1月,为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推动科技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原有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内增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允许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实行协议式报价转让。因为这两个市场层次的服务对象、交易方式、信息披露、融资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均存在根本性不同,为了将二者区分,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将原来的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为主体的市场层次称为“老三板”,而将2006年开始的以中关村园区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层次称为“新三板”。

  2012年7月,国务院批准《关于扩大中关村试点逐步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请示》,同意筹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上海张江、天津滨海和武汉东湖高新区。

  2013年1月16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对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全部承接,市场运作平台的运营管理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转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对“老三板”和试点期间“新三板”的法定延续,“新三板”作为社会各界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习惯性俗称,伴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式运营,已用以专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但从挂牌公司性质、交易等关键制度、市场功能等维度看,相对试点期间的“新三板”,已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譬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作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范围内符合挂牌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挂牌,之前小范围、区域性的试点已面向全国正式运行;市场运行平台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由依靠深交所开发运营转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独立开发运营;挂牌公司准入和持续监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转为纳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统一监管;市场运行制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试点办法转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自此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可以采用协议、做市、竞价等多种方式公开转让股份,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普通股票、优先股等融资工具,等等。这与试点期间的“新三板”仅面向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海等少数高新区,挂牌公司股份仅能以协议方式非公开转让,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等制度安排,具有根本区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实现从小范围、非公开性质的证券公司代办市场,到全国性公开证券交易场所的涅槃。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时代的“新三板”,内涵已发生质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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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也称“周转率”,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周转率(换手率)=(某一段时期内的成交量)/(可流通总股数)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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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都有什么
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如下: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换为股权; 2、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重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还旧债,借新还旧时,旧债已履行。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企业重组债务怎么办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可分为债务人自行重组、债权人申请重组; 2、根据重组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部重组和部分重组; 3、根据重组标的不同,可分为资产重组股权重组; 4、其他重组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重组期限一般需要多久
债务重组期限一般需要六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由法院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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