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8-06-12 15:19: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民法总则》公布后,相关立法机关和专家学者推出了许多条文释义类图书。那么,在审判实务领域应如何适用《民法总则》?针对审判实务和司法实践,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诉讼时效效力、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以及义务人自愿履行的相关内容。

  >>>> 民法总则条文理解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条文对照】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效力、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以及义务人自愿履行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诉讼时效效力采抗辩权发生说

  本条第1款对诉讼时效效力进行了规定。关于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目前倾向性观点认为,应采抗辩权发生说,即诉讼时效完成,义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可拒绝履行义务,本条即采用该学说进行了规定。采抗辩权发生说,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问题,只有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人民法院才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即本法第19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关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本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一般而言,认定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放弃权利的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应向权利人作出,但不以权利人同意作为生效要件。

  第三,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权利人知道其享有权利为要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为意思表示行为。关于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以义务人同意履行原债务作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要件。

  第四,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两种方式。

  放弃诉讼时效权的法律效力是:

  (1)债务从自然债务转为完全债务,义务人不能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给付。

  (2)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日起重新起算。

  (3)如果义务人约定了新的还款期限而其未依约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

  三、关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效力

  本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所谓义务人自愿履行,是指无论义务人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只要其出于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就应认定该履行行为有效,其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主张撤销其自愿履行行为。其法理依据是诉讼时效的效力以及债的效力。

  根据债法原理,债的效力包括请求力、受领力、强制执行力,其中,请求力包括其以私力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效力和以公力救济的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效力。在诉讼时效完成的情形下,其请求力减弱、强制执行力丧失,但受领力仍然存在,仍然可依其享有的自然债权受领义务人的给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情形下,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非不当得利,无论义务人在给付时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义务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履行。

  第二,以义务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已实际履行义务、且权利人接受为要件。

  第三,不以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为要件。

  第四,该履行行为应为义务人的自愿行为。第二、第三要件是义务人自愿履行行为与诉讼时效抗辩权放弃的主要区别。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法律效力。义务人自愿履行后,自然债务合法消灭,义务人不能以其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请求撤销自愿履行行为。

  >>>>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重新确认原债务、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负有的义务成为自然债务,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成为不完全债务。但义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其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因此,其实质是义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即法释〔1999〕7号所规定的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与重新确认原债务内涵相同,只是表述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笔者认为,如果只是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当事人对原债务的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而未变更原债务的其他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义务人放弃其诉讼时效抗辩权更为合适。

  在司法实务中,下列情形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一,债务人口头方式向权利人明确表示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二,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此系义务人与权利人对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达成合意。

  第三,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第四,债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六,债务人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理由在于: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所属时效抗辩权,应以其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其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讨论问题所及,债务人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故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3.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否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

  笔者认为,债务人在催款单上签字或盖章被认定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实质是以该文件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为条件的。而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询证函本身只是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的确认,并非催收债务,故如上述文书无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则不能仅根据债务人主张上述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在司法事务中,存在义务人本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向权利人发出询证函,权利人在询证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存在争议。

  通过分析其是否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要件进行确认。如询证函载明“我公司应付你公司1000万元,但因我公司尚欠清偿能力,请给予一定宽限期”等内容的,由于通过上述“应付”“给予一定宽限期”等文字表述可以推断义务人支付该款项的意思表示,故可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如果询证函写明只系确认债务之用,并不表明有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则不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制度本身包含的大量任意性规则不应受到忽视,如债务人承认、放弃时效利益、自愿履行债务等。而完全禁止诉讼时效的约定,在实践中并未达到理想的制度效果,甚至促发了种种实践乱象。因此,原则上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同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对诉讼时效的约定设置自治的边界。以上是小编为你整理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的情形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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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
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协商确定一个履行期,该履行期届满对方仍未履行义务,可以立即恢复强制执行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认定
法律分析: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是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如果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主张债权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认债务
过了诉讼时效可以追认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人追认该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了吗
法律分析:债务纠纷起诉的时间跟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关,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三年,如果在这三年中没有要求偿还,债务人也没有承诺偿还,三年过后,诉讼时效终结,此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命令我还钱。我会被拘留吗?
你好,建议尽快还清,现在法院系统比较注重执行工作
有一次逾期记录有什么影响
法律分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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