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更新时间:2018-08-03 14:04: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什么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都现行有效
感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您好,我国涉及到婚姻包括同居的法律有很多,建议您详细说一下您的情况,当面咨询一下律师。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等等
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等等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是否有效?
不是你理解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起诉,启动第一审程序,就适用该司法解释,那么该案进入第二审程序必然要适用该解释。如果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案件已经进入第二审程序,那么还适用第一审时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等等
犯了走私废物罪一般判多少年
刑事犯罪中对走私废物罪既遂的量刑处罚是,构成该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我还手了,会有犯罪记录吗?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的
劝架被说打人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
xidu是怎样判的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刚立案,被告人之一死亡
诉讼中被告死了诉讼一般就结束了,但是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
你好,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警察留我审问两个小时了不给我自己出去吃饭他犯法吗
你好,这个正常来说呢,还是需要给你去吃饭和喝水的
你好想问一下法律问题
你好,可以讲一下具体的案情和您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