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取消,也无法阻止出生人口锐减

更新时间:2018-06-08 11:12: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据报道,中国计划完全取消对每个家庭可生育子女数目的限制,正在讨论的计划生育替代方案被称为“独立生育”,允许人们自由决定生多少孩子。其中一位知情人士称,中国最早可能在第四季度做出决定,但宣布时间可能会推迟到2019年。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视人口为负担,严格限制人们生育孩子的数量,严厉处罚多生孩子的家庭。伴随着严厉的生育限制政策,中国的生育率急剧下降,从1971年的5.8下降到1980年的2.24。2000年和2010年两次人口普查显示生育率仅为1.22和1.18。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也远远低于预期。2017年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第二年,全国出生人口为1723万人,比上一年减少63万人。

  毫无疑问,完全取消生育限制也无法阻止出生人口的锐减。这是因为中国目前愿意生育三个或更多孩子家庭少之又少,而全面两孩迄今实施已超过两年,堆积反弹效应趋于结束,而生育旺盛期的女性面临急剧减少。

  2017年中国的城市化率只有58.52%,而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普遍在80%以上。随着中国城市化率的进一步提高,生育率仍将进一步下降。中国目前养育小孩的痛苦指数极高。在中国养育孩子,除了需要承担高昂的直接经济成本,还面临越来严重的看护困难。相对于其他国家,中国的托儿所奇缺。对很多年轻夫妇来说,大城市高企的房价更是难以承受之重。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认为完全放开生育具有重大意义。因为这预示人口观念的根本转变,人口不再被视为负担而是宝贵的资源,以及大力鼓励生育的起点。最近各地出现的“抢人大战”,也表明人口是资源的观念已被各级政府和社会广泛接受。

  实际上,新一代国家领导人在人口方面的理念早已经超越了计划生育思维。中共十九大报告有关人口问题的表述为:“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这是自十五大以来,在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去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提法,预示着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退出历史舞台。

  今年3月,国务院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但部级机构已经删除“计划生育”了,而且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不提计划生育。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完全放开生育已经水到渠成了。

  事实上,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国家也曾实行过远比中国计划生育更为柔性的家庭计划。比如,韩国的生育率在1960年超过6,在1962~1995年鼓励少生后,生育率从5.79降至1.63;为此韩国被称为计划生育的成功典范。从1996年起,韩国政府转变生育政策,试图将生育率稳定至替代水平,但生育率依然继续下降,并在2005年跌至历史最低的1.08。自2005年,韩国推出各种政策鼓励生育,但生育率依然徘徊在1.1至1.3。2010年9月,韩国宣布将投资3.7万亿韩元,用于扶助托儿和育儿教育;70%的家庭将从中受益。之前韩国就对生育第三孩的家庭提供奖金。但生育率在2014年依然处在1.21的超低水平。

  新加坡生育率在1960年高达5.4。自1970年起,广泛宣传每家庭只生两个孩子,并采取一系列奖罚措施抑制生育并提倡优生优育。其间,新加坡生育率从1971年的3.0降到1987年的1.62。到1988年,在仔细检讨政策后,新加坡从控制生育逆转为鼓励生育,但效果差强人意。生育率在1988年反弹到1.96,之后整体上不断下滑,近年徘徊在1.1 至1.3之间。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降低生育率容易做到,但要提升生育率却极其困难。相比于这些国家和地区,中国大陆的低生育率危机更为严峻,未来恢复正常的可持续的繁衍状态更加困难。

  首先,中国的计划生育从1971年算起已持续47年,严厉的一胎化政策从1980年至2015年底也已持续35年,比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节育措施更持久。在长期的生育限制下,中国生育文化所遭受的破坏更加严重。在中国城市,生育一个孩子已经成为正常的默认选择,而农村在向城市看齐。这是人类历史前所未有的现象。

  其次,中国限制生育的力度远比之前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更严厉。其他地方最严厉时也允许生育两个孩子,对三孩的惩罚不过是取消一些相关福利;而中国在城市里普遍只允许一胎,而农村一般也只是允许头胎是女孩的家庭生育二孩。对所谓“超生”的处罚是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以及开除公职等强制性手段。

  再者,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生育率降至1.6时就意识到低生育率的危害,果断停止节育,甚至立即开始鼓励生育。而近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的生育率平均不到1.2,就算全面两孩政策对生育限制的强度也大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曾实行过的最严厉的节育政策。

  由于生活成本高以及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负面影响,中国完全放开生育仍然远远不够,需要推出更多促进民生的政策,减轻育龄家庭的养育负担。比如经济扶助,对高收入家庭通过孩子人头抵税的方式减免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较低家庭,则直接发放现金补贴;并且,政府有必要直接或者牵头兴建大量的幼托中心,提供免费的托儿所和幼儿园,解决育龄家庭的后顾之忧。

  人口是国力的根本,人口规模优势是中国最核心的优势之一。唯有全面放开并大力鼓励生育,才有可能力挽狂澜地扭转中国的人口颓势,恢复中华民族的正常繁衍,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百年基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普查人口,超生三胎可以上户口吗?
可以上户口,上户口不再有任何前置条件。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014年生的小孩违犯计生政策?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的教育局和计生部门希望我的回答帮到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是参照计划生育法建立的吗?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有关规定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计划生育政策罚款,儿子当年超生罚款交村里。因现行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人口,(女儿符合吗)
;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规定:  1、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成家庭现无子女的;  3、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所需证件:  1、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  2、由泰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出据的查体未孕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夫妻合影照片两张;  4、双方历次《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据婚姻状况证明信,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出据婚姻状况证明信;  6、户口不在泰山区,在泰山区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的,须填写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申请书。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后,由现居住地计生委或单位所在社区计生委审核,报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审核,最后报区计生局审批办理
17岁的孩子被大人殴打,该怎么办?
孩子权益遭到侵害的维权方式如下: (1)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 (2)向当地民政部门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 (3)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报警。 (4)在受到侵害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
我家孩子15岁,现在在医院里,怎么处理他俩呢
孩子权益遭到侵害的维权方式如下: (1)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 (2)向当地民政部门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 (3)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报警。 (4)在受到侵害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
孩子14岁,这样被打的孩子会留案底吗?会影响他的以后吗?
儿童权益遭到侵害的维权方式如下: (1)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 (2)向当地民政部门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 (3)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报警。 (4)在受到侵害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