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权质押担保需要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18-06-07 15:26: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股权质押是一种融资的方式,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后可以获得资金,那么同样的,公司也可以解除股权质押。公司在解除股权质押担保时,需要哪些条件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解除股权质押所需条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指定代 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贴身份证复印件的地方需写上“本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

  3、如果项目是在公司变更名称前的,带上盖好公章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公章;

  5、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权质押的条件

  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1)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3)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公司是可以进行股权质押的解除的。如果您有哪里不懂的,可以线上咨询找法网律师,律师会为您详细地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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