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更新时间:2018-06-04 16:52: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竞争行为”,即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之内容。现摘录如下: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在经济活动中要遵守商业道德,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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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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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不正当竞争法
您好,具体存在什么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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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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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动态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如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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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手段与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您的同行恶意中伤,诋毁您的商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现实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如下: 1.欺诈性交易方法。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 5、掠夺定价。 6、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表述为不正当竞争法
你好 您这边是想问什么问题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界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例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哪些啊?能具体说明下吗?
你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意义
公司间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p>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p>2、商业贿赂行为——回扣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p>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p>3、虚假宣传行为——散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p>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p>5、低价倾销行为——恶性价格战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p>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p>7、诋毁商誉行为。
不正当竞争罪怎么处罚
不正当竞争的处罚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拼多多现金大转盘活动如何投诉虚假宣传?
如果公司方有虚假宣传或者违约,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区别?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包括: 1、性质不同。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竞争的行为; 2、法律责任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3、主体不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是什么 1、经营者违反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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