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什么

更新时间:2018-06-04 11:34: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那么,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什么?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处罚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什么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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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br>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br>2、有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行为的;<br>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
如果证据充分,欺诈消费者的,可以获得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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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算是欺诈消费者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8)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9)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10)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11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12)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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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消费者遭到欺诈的,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局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消费者协会也不在乎,怎么办?
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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