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时,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那么就属于担保,可以提供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而什么是让与担保?是指什么意思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什么是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从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权利。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标的物出卖给出借人,当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借人,如果到期借款人能够还本付息的,则标的物返还借款人。
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实践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却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该条限制性地承认了让与担保的效力,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让与担保设定主体
让与担保设定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原则上只能以其所享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为限设定让与担保;但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和质权,由此类推也可设定让与担保。对国有资产部分,
设立时是否需要国资局批准,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因让与担保涉及标的物所有权移转,故设立时原则上应经国资局批准。对不属于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原则上不得设定让与担保,但征得物之所有人同意的,则不在此限。依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可以推断:无处分权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让与担保,若事后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设定担保后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让与担保的设定有效。此外,对于设定主体资格,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应符合民法有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
以上便是让与担保的意思,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