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要注意哪些事项

更新时间:2018-05-31 14:49: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一般担保中,如果有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所以必须签订担保合同。而在让与担保中,因为涉及到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要签订合同,同时要明确注意事项。那么,让与担保要注意哪些事项?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让与担保要注意的事项:

  1、明确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对比,可以看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可能让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也对这种处理思路加以明确,如果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仍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结合交易价款、交易习惯、结算方式、资金流转情况等信息能够确定涉案双方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是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而非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请求,而非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2、出借人负有清算义务

  由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效力,即使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了肯定买卖合同让与担保的效力,但担保权人,即此类案件的出借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需要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变现后,以价款清偿债权,如有剩余,则需要归还借款人,如有差额,则由借款人补足。这也是上述(2015)黑高商终字第74号案件二审法院的处理思路。

  3、出借人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理解,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债权法律关系,出借人并未因买卖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物权。尤其是当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时,在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这种让与担保行为并不能产生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出借人可就标的物拍卖款项受偿,但在该标的物上有其他排他性权利时,则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让与担保的构成条件:

  (1)根据合同的约定,债务人负有现实债务或者未来债务;

  (2)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物或者其他权利转让在债权人名下;

  (3)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将担保物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反之,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便是让与担保的注意事项,当然,如果因为担保或者让与担保产生纠纷,双方难以协商解决的,必要时可以去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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